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召陵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 2016-05-30 来源: 点击:





 
召政〔201628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召陵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驻召各单位:
召陵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8

召陵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漯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漯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链各环节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区、镇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1.4.2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1.4.3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1.4.4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蔓延趋势的;
(二)发生跨国(境)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2个地市,给社会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包括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社会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包括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社会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30至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区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成员主要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担任,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卫生局、区监察局、天桥公安分局、召陵公安分局、区发改委、区教科体局、区财政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区商务局、区民族宗教局、区环保站、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兼任。
3.3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区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地区、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3.5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规定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二)区卫生局:负责重大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三)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天桥公安分局、召陵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五)区发改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生产运输组织工作。
(六)区教科体局:协助区卫生局等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饮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八)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技术鉴定;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
(九)区畜牧局:负责畜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区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十一)区民族宗教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区环保站: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进行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处理工作。
3.6 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6.1 综合协调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6.2 事故调查组。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局、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的镇(街道)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6.3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并立即进行抽验,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依法责令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6.4 新闻宣传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区政府应急办、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卫生局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3.6.5 专家组。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7 镇(街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要立即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镇(街道)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8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镇(街道)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9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设立举报电话(电话12331)。
(一)区农林局、区畜牧局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的药物残留、重金属超标、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三)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 预警系统
4.2.1 加强日常监管
区卫生局、区教科体局、区农林局、区商务局、区环保站、区畜牧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 建立通报制度
(一)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二)通报方式
1.区直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首先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区食安办、区应急办),同时在2个小时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通报;
2.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发生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直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毗邻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镇(街道)要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及时通报有关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必要时上报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报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四)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直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直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区政府,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对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4.3 报告制度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4.3.1 责任报告单位
(一)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二)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四)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
4.3.2 责任报告人
(一)行使职责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三)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3 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4.3.4 报告程序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报告。
(二)各镇(街道)和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
4.3.5 报告时限
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在知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4.3.6 报告要求
(一)初次报告
要尽可能全面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要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调查等。
(三)总结报告
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 级以下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决定。
Ⅳ 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区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5.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的应急响应
当组织实施I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由区政府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5.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Ⅲ级)
(一)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三)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工作组各项处置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区政府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加强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七)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5.1.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1.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适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要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2 指挥协调
进入I级、II级、Ⅲ级、IV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省、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镇(街道)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请求市应急指挥部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指导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1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决定启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5.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行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媒体发布信息要经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7.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区应急指挥部或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区政府负责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7.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调动力量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依法严厉打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7.7 演习演练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8 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提高组织实施应急处理技能和水平。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施。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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