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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12-16 来源: 点击:




召政〔201753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8年度,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二、筹资对象
具有召陵区户口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三、筹资时间
各镇(街道)要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农村居民个人筹资,并汇总上缴到区地税局财政待结算账户。
四、筹资办法
农村居民参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必须在广泛深入宣传的基础上,组织动员农村居民参加。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可出资帮助农村居民参加。“城乡特困人员”“民政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所缴的180元,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农村低保对象”其个人缴纳100元,剩余的80元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民政部门要按资助对象的人数,将资助代缴的参保资金直接划入区地税局财政待结算账户。各镇(街道)在筹资过程中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入户收缴、集中收缴等多种方式,收缴时应向参保对象出具统一票据。年度筹资结束后,各镇(街道)要及时将参保资金上缴区地税局财政待结算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保筹资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窗口作用,有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提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使广大农村居民真正明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意义和好处,真正理解最新的筹资和补偿政策,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确保2018年度全区农村居民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
(二)明确责任,联动配合。各镇(街道)为筹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及资金收缴工作。要对参与筹资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政策培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筹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区级配套资金的资金预算,并及时划拨。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民政救助资金资助的参保人员名单,及时拨付“城乡特困人员”“民政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对象”参保资金,确保以上人员全部参保。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农村居民参保资金筹集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为追求参保率而强行让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保。筹资工作结束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底册准确填写汇总后,由各镇(街道)统一安排时间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参保人员底册经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签字报区管理部门复核,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强化管理,严格督导。筹资工作实行“日汇总、周上报”工作制度。区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查活动,了解各镇(街道)筹资进展,定期调度通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18年度筹资任务顺利完成。

2017年11月23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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