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日期: 2017-03-26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驻召各单位: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和谐召陵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区水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部分区域水环境质量差、河道环境流量不足、水生态受损重、水环境隐患多等问题日益凸显。为切实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水质改善目标,全面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七次党代会、区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漯政〔2017〕1号),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确保水质达标、治理黑臭水体、保障饮水安全作为攻坚重点,一河一策、精准治污、水陆统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各方责任。镇(街道)要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水环境保护重大政策,完善考评机制;依法对本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实施攻坚战各项任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二)坚持目标导向,注重标本兼治。以提前1年完成我区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着力点,重点保护好水,改善差水;通过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雨污分流管网改造、畜禽养殖整治、农业面源治理、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三)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转变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成立统一领导、部门协助的领导小组,建立上下游政府之间联合治污的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善权责明晰、奖优罚劣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合力。
(四)坚持依法治污,实施严格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对偷排偷放、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保、公安、监察、司法等多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五)坚持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宣传解读水污染防治政策措施,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凝聚政府引导、企业行动、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前1年完成省市确定的我区十三五水质目标,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2017年,沙河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汾河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黑河水质氨氮≤2.5mg/L,其它指标达到或优于Ⅴ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2018年,沙河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汾河水质达到或优于Ⅳ类;黑河达到或优于Ⅴ类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初步建立。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2019年,沙河、汾河、黑河水质进一步提升;全面建立主要河流环境流量调度机制。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全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四、健全制度体系
(一)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坚持统一指挥、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分工合作、全面推进、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1)主要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推动各镇街道)和区直各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定期汇总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二)建立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以省控河流断面为单元,建立上下游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详见附件2)。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联合打击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水环境问题。
(三)建立水环境质量河长负责制。按照一河一长的原则,实施水环境质量河长负责制。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河流所经镇街道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河长河长对河流水质负责,对河流内所有涉水污染源达标、治污设施完善、生态修复措施等各项任务措施负总责。
(四)建立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建立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详见附件3),明确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明确各项任务、措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明确奖惩原则、情形、程序及结果运用。对完不成任务的,严肃追责;对工作突出的,奖励表彰。
五、攻坚重点
(一)实施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治理城镇生活污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总磷、总氮等所有污染因子(全因子)稳定达标排放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炼焦、塑料加工、电镀、染料、农药等八小企业,整治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九大重点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外排废水要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拆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加强其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储存处置设施建设完善水量调配制度,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二)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并对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及调整提出相关要求。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规范化整治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依法取缔。要建立健全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三)整治城区黑臭水体。开展城区黑臭水体进一步摸底排查、认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和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采取截污纳管、面源控制、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净化、活水循环、清水补源等措施,全面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四)减少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完善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河道清淤疏浚,统一综合整治连片村庄。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中小养殖场(户)密集区域,实施畜禽养殖废水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
(五)预防水污染事件。确定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重点风险源清单,开展环境和监控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相应措施。加强饮用水源河流断面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研判水环境风险水平,化解水环境隐患。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完善制度。建立水环境质量河长负责制、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制度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战目标任务。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二)部门联动,确保实效。区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分解落实方案,明确任务完成时限、责任人,报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实施城镇污水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产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区工信委负责推动实施城区建成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置、农村垃圾收集处置项目的建设的监管,实施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开展水资源调度,完善河流调度相关办法,建立重点河流环境流量改善机制;区农林局负责农业面源(养殖业除外)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区畜牧局负责指导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完善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与调整。
(三)筹措资金,推动治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林局等各有关区直部门要积极申请中央、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并做好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资金保障工作;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四)宣传发动,形成氛围。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表彰先进、曝光落后;区直相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镇(街道)也要采取不同措施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和工作进展情况,把宣传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总结和保障。
(五)严格奖惩,严肃追责。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目标责任书,实行半年目标考核,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开;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依据。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区政府将约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召陵区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2.召陵区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3.召陵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
2017年3月24



附件1
召陵区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漯政〔2017〕1号),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力推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以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为依托,建立召陵区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工作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推进碧水工程和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推动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汇总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对碧水工程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重点做好日常协调调度,促进成员单位信息互通,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负责联席会议文件记录、纪要印发、情况通报、资料整理、归档保存等有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
召 集 人: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召集人:区委副书记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区长
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
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委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
区委督查室主任
区政府督查室主任
区监察局局长
天桥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召陵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
区发改委主任
区科技局局长
区工信委主任
区财政局局长
区城乡建设局局长
区环保局局长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区水利局局长
区农林局局长
区卫计委主任
区畜牧局局长
      
区国土分局局长
各镇街道镇长、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因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相关精神和要求,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建议、研究其他相关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同时报区委、区政府。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专项督导和年度考核,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各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季度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编辑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工作简报,通报重大事项完成情况,报送区政府,并送各成员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严格考核、落实责任。在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2
召陵区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推进区水污染防治,确保我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制定召陵区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二条我区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区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建立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的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全行政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统一监测体系。建立监测管理体系。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跨界断面的联合监测机制的实施。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利局负责共同制定流域统一的监测方法,实现环保和水利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统筹衔接。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利局负责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区主要监测断面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区环保局负责完善并统一全区的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东城产业集聚区建管委负责加快实施园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
第六条 统一水量调配。努力改善环境流量。区水利局负责,各镇街道)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优先改善沙河、黑河、汾河等河流的环境流量。
第七条统一信息共享。区环保局和区水利局制定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的跨界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 统一规范治理。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区环保局负责,区发改委、区工信、区城乡建设局配合制定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加快建成区内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步伐。区发改委负责,区工信、区环保局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区畜牧局负责指导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镇街道)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深化跨界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利局、区城乡建设局加强协调,各镇街道)负责,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原则,加强对黑河、汾河等跨界河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段实施控源减污、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九条 统一环境监管。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环保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门槛,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统一应急预警。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对跨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各镇街道)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区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出现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处理程序。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负责,各镇街道)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故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督办机制。上游地区要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水污染应急事件,并告知下游地区做好预防。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由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统一联动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相关镇街道及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加强联合督查。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和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功能;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月向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书面报告季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季度工作计划。
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各镇(街道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镇(街道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区直部门要协同配合,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对联防联控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全力支持各镇(街道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区财政局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公众监督。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附件3
召陵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区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镇街道)和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区直相关部门实施《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区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办法,各镇街道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区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2位的区直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 各镇街道是《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区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区域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及企业,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区直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街道、所属部门或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20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31日前报区委、区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采用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结合我区河流断面水质达标情况,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镇(街道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末位的镇街道进行预警通报;对年度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排名末位的镇街道进行公开约谈;对年度内连续3次或累计4次及以上排名末位的镇街道,或水环境污染严重、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区域,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攻坚突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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