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9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2 〕J1 号
被处罚单位: 漯河****快递物流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462000
统一社会代码: 91411100MA3XDDT*** 地 址: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路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 经理 电话: 17770159***
本机关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对 漯河****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12月28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证明事项:《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12.28”漯河****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刘**高处坠落案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 叁拾壹万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 年 3 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共 1页 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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