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9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2〕 9 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462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05763134*** 地址:召陵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49486***
本机关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对 漯河市***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涉氨制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张**的调查询问笔录》、《王**的调查询问笔录》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圆的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 年 11 月 1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1 页 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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