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9 来源: 点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2〕11 号
被处罚人: 宛** 性别: 男 身份证:4111231987042320**
地址: 河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462300
工作单位:河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联系电话:13507654***
本机关于2022 年 12 月 12日对 宛**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单位)宛**作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发现2名热切割作业人员人未佩戴护目镜作业不加制止。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宛**的调查询问笔录》、《刘**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2018版,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处人民币伍仟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40000532561101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12月 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1 页 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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