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9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召 )应急罚〔2022〕 7 号
被处罚单位:召陵区**仓储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1104MA426Q**3Y
地址: 召陵区*江路与*山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462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498785**
本机关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对 召陵区**仓储服务部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对涉氨制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王**的调查询问笔录》、《王**的调查询问笔录》 。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伍仟圆的行政处罚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400005325611014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10月 20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共1 页 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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