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应急罚〔2022〕J3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工业园**路与**路交叉口路北*号 邮政编码: 4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60395****
违法事实及证据: 按照漯河市召陵区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执法计划,2022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已建立双重预防体系、隐患排查制度,但未能提供出隐患排查记录、台账;二、烘干车间中间烘干机南北两侧配电柜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武**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违法行为等次:根据其(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序号第十一和第十八,其(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分别作出伍仟圆和伍仟圆的 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壹万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6月 22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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