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6-27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应急罚〔2021〕J2号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电力器材限公司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镇**村 邮政编码: 4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50395****
违法事实及证据: 按照漯河市应急管理局安排异地互查对你公司检查意见,2021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所提问题进行了核查,发现存在1、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吴*刚、徐*超)未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2、电线线路混乱,临时用电不规范;3、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无防震圈;4、应急预案不完善(无论证人员签字);5、安全隐患排查记录不完善(缺10月份);6、配电柜处有安全警示标志。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
违法行为等次:从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圆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中原银行漯河召陵支行),账号:40000532561101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11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责编:】 【审核: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