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日期: 2023-05-18 来源: 点击:




 

 

 

 

 

豫应急办〔2021120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按照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情况,经厅党委会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1年版)

 

 

 

                           20211230

 


附件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

序号

法律依据

裁量等次

违法行为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备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1.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3处以下失实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3处以上7处以下失实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报告有7处以上失实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较重

1.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6.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四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7.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分之百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一项的。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二项的。

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三项以上的。

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五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6.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五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四十五以上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一般

1.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工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违法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1个月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1年以上),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2.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较重

4.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50人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6.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7.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8.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9.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一般

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或者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或者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5.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7.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2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或者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或者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9.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10.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1.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以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超过有效期6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一般

1.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人数。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人数裁量,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人员比例裁量。二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三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四要考虑违法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1个月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1年以上),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2.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上1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3%以上10%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二万以上四万以下罚款。

较重

3.未按照规定对20名以上5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20名以上5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四万以上七万以下罚款。

严重

4.未按照规定对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0%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30%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6.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上1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3%以上10%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照规定对20名以上5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20名以上5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规定对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0%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30%以上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相关事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9.生产经营单位对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均已达规定时间和内容的80%以上,且考核合格,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一般

1.未如实记录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以下类同)。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除了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四种裁量原则进行裁量。还要考虑具体记录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造假的(实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上限裁量,还应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2.未如实记录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上1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未如实记录20名以上50人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未如实记录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0%以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如实记录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比例在3%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6.未如实记录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上1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未如实记录20名以上50人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8.未如实记录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0%以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9.生产经营单位未记录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或者内容,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一般

1.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违法持续时间。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内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三是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在前两种裁量原则基础上,还要考虑未通报的从业人员人数及比例。原则上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按人数裁量,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按比例裁量。生产经营单位未通报人员比例占本单位总人数10%以下或者10人以下,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生产经营单位未通报人员比例占本单位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生产经营单位未通报人员比例占本单位总人数30%以上或者30人以上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2.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7.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9.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轻微

11.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组织演练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罚款。

2.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处罚,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2.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且未组织演练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演练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组织演练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6.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且未组织演练,或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以上一年内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8.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组织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9.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6个月内未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或者论证,或者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3个月内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但应急预案正在评审,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般

1.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三要考虑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持续时间及频次裁量。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或者特种作业人员违法作业3次以下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违法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次数3次以上5次以下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违法持续时间一年以上或者有特种作业人员违法次数5次以上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较重

2.3名以上7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7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3名以上7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7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并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般

1.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2.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6.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规定对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一般

1.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2.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6.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7.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般

1.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2.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6.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7.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一般

1.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较重

2.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6.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7.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8.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般

1.未在3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二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较重

2.未在3处以上7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未在7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未在3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未在3处以上7处以下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6.未在7处以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7.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处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十九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二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有5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上5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有5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7.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有1台安全设备安装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一般

1.未对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1个月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1年以上),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行业类别。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三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较重

2.未对3台(套)以上7台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未对7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未对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未对3台(套)以上7台以下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6.未对7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一般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1台(套)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1条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2台(套)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2条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3台(套)以上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3条以上的,或者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且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1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1条,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2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2条,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6.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3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3条以上,或者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且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一般

1.未为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四种裁量原则进行裁量。

2.未为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上10%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未为20名以上5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未为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0%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未为5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6.未为5名以上2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以上10%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未为20名以上50名以下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10%以上30%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8.未为50名以上或者用人单位总人数30%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9.从业人员20人以下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非主观故意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某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二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一般

1.非煤矿山井下有1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非煤矿山井下有2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非煤矿山井下有3台以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非煤矿山井下有1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非煤矿山井下有2台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非煤矿山井下有3台以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一般

1.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1个月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1年以上),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较重

2.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使用3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5.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6.使用3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般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50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从业人员50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从业人员50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从业人员50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7.从业人员50人以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8.从业人员50人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一般

1.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1项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未采取相关措施的时间。1个月以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6个月以上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三级、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裁量,一级、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

较重

2.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2项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3项以上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1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2项,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涉及其中3项以上的,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一般

1.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2.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2处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一般

1.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根据行业类别确定相关裁量等次,还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2.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4.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5.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7.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9.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二十九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一般

1.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6.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一要考虑企业规模。小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中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大型企业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二要考虑行业类别。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下考量,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裁量等次罚款幅度中间值以上裁量。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有3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有3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2.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3.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1.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2.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3.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4.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般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一般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3人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3人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员工宿舍30人以上的,或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员工宿舍30人以上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一般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保持畅通的,生产经营单位占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需要的出口或者疏散通道的。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4.生产经营单位有1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紧急疏散通道被临时占用,并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三十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与3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与3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与3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与3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6.生产经营单位与10名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八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以不出面、不接触、不配合等方式拒绝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2.以人为设置障碍、吵闹、谩骂等方式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3.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七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该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除了按照企业规模确定相关裁量等次,还要考虑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时间。6个月内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低幅度裁量;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中间幅度裁量;一年以上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按照相关裁量等次较高幅度裁量。

较重

2.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5.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6.从业人员2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7.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

8.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较重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严重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逃匿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四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较重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谎报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百的罚款。

严重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四十二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三百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同时造成数人重伤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死亡人数确定事故等级的,在死亡人数确定的裁量等次基础上,考虑重伤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适当确定罚款额度;根据重伤人数确定事故等级的,在重伤人数确定的裁量等次基础上,考虑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适当确定罚款额度;根据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确定事故等级的,在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确定的裁量等次基础上,考虑死亡和重伤人数适当确定罚款额度。

2.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六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3.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二千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百三十万元以上一百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或者三千万元以上四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百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6.造成9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四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百九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7.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5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六千五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8.造成1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65人以上80人以下重伤,或者六千五百万元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四百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款。

 

 

9.造成20人以上25人以下死亡,或者80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或者八千万元以上九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六百万元以上八百万元以下罚款。

10.造成2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九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八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亿元以上一亿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一千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1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一亿五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四百万元以上一千八百万元以下罚款。

1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二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八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按照上款相关裁量等次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实施行政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1)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造成事故发生的;(2)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事故发生的;(3)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冒险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事故发生的;(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事故的;(5)造成人员伤亡特别多;(6)造成财产损失巨大;(7)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责编:】 【审核: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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