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漯河森弘包装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只纸箱建设项目、漯河市双强鞋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双皮鞋、10万双劳保鞋项目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日期: 2020-08-13 来源: 点击:




2020年81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漯河森弘包装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只纸箱建设项目、漯河市双强鞋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双皮鞋、10万双劳保鞋项目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0395-2606013,拟批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

类别

环评

机构

建设

地点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漯河森弘包装有限公司年加工100万只纸箱建设项目

报告表

河北征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阳山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田康宝院内2号仓库西侧

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1360m2,其中办公室100m2,生产车间660m2,原料库300m2,成品库300m2。项目主要购进箱板纸经水墨印刷、模切、粘箱、钉箱、打包等工艺生产纸箱制品,项目建成后达到年加工纸箱100万只的规模

一、废水: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要求达标排放,经化粪池处理后的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再处理后排放至黑河。项目运行后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清洗废水经废水处理机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废气: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印刷工段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非甲烷总烃收集后经UV光解装置+低温等离子设备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排放,能够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印刷工业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测限值,《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印刷工业厂界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019)表A.1的排放标准。

三、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印刷机、粘箱机、钉箱机设备噪声,其噪声源为70~80dB(A),经采取厂房密闭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后,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四、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边角废料和不合格产品和危险废物废刷版、废抹布、废水性油墨桶过滤污泥。一般固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部门定期清理。边角废料和不合格产品在一般固废暂存间收集后作为有价废物外卖,后外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在危废贮存仓库暂存后,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合理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

2

漯河市双强鞋业有限公司年产60万双皮鞋、10万双劳保鞋项目

报告表

河南科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亿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阳山路11号)院内

本次扩建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不新增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为1080m2,主要构筑物包括厂房1栋,内分设生产车间、办公室、仓库等。本扩建项目新增1条PU聚氨酯灌注生产线,扩建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60万双皮鞋、10万双劳保鞋的规模。

一、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排入漯河市东城污水处理厂再处理,最后排入黑河。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漯河市东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二、废气:本次扩建项目完成后全厂废气主要为热定型、胶黏烘干、灌注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收集后经UV光解+低温等离子体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处理后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气筒高度15m,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0kg/h)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中其他行业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为80mg/m3,去除率70%)的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同时,经预测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4.0mg/m3的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中工业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其他企业 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2.0mg/m3)的要求。

三、噪声:本次扩建项目主要噪声为灌注生产线、裁料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源强为75~80dB(A),经厂房隔声、基础减振、消声等措施后,再经一定距离衰减,项目四厂界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 dB(A))要求。

四、固废:本次扩建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边角下料、废胶桶、废聚氨酯原液包装桶、废UV灯管和职工生活垃圾。其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边角下料、废UV灯管均属于一般固废,边角下料收集后作为有价废物外售,综合利用,不外排,废UV灯管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胶桶和废聚氨酯原液包装桶均为危险废物,在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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