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0-13 来源: 点击: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漯河华府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7L99QXG):
你单位至今未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06号)作出的整改指令。因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关闭,无工作人员值守,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在漯河市召陵区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4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4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3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04号
漯河华府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2MA47L99QXG):
我局于2023年 8月 8 日对你单位 拖欠劳动者工资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在2023年9月24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06号限期整改指令支付员工拖欠员工王大刚、晋琳琳、王淑华等28人2023年3月份、4月份工资共计11071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收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 我局 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邮政编码:462000
联 系 人: 王 帅 张俊华 联系电话:0395-2605377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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