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9-27 来源: 点击:
豫 1104 免罚决字〔2023〕1 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816504—84110411A1001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庐山路 58 号靠近召陵区人民医院
电话:138395186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永昌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公益单位)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排放的废水氨氮一项超过你单位执行的标准 25mg/L,超标日均值 27mg/L,超标倍数 0.08 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漯河市环境监控中心发布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超标预警专报;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超标数据照片;现场照片;委托代理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个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污染物因子超标个数 3 个以下,有毒有害污染物除外),该医院满足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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