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河市达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2023-08-2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104 环罚决字〔2023〕5 号

漯河市达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4CCXG7J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归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漯河市达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召陵区召陵镇归东村,2023 年 5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筛分破碎工序集气罩损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未开启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上级交办文件;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3 年 7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3〕5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项目建设地点: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企业规模: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1、受处罚次数: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处罚金额(X):113600 元。该公司整改积极经过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会议同意按照从轻 20% 进行处罚,罚款 9.088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漯河市达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召陵区召陵镇归东村,2023 年 5 月 15 日生态环境部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筛分破碎工序集气罩损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未开启未按照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玖万零捌佰捌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27】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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