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12 来源: 点击:
漯河天天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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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桃园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邵东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生产车间南侧两扇窗
户未按照要求关闭,UV 光氧催化设施(三组开启两组,一
组未开启。)未规范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像、
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亮证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04 环罚告字〔2023〕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8) ,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涉及行业: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1、
企业规模:1、管理类别: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1、受处罚次数: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1),
最终处罚金额(39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
生产车间南侧两扇窗户未按照要求关闭,UV 光氧催化设施
(三组开启两组,一组未开启。)未规范使用。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39350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
发区支行营业部;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财政专户;银
行账号:16295101040006629;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回执单到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召陵分局财务室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31】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5 月 11 日
【责编:】 【审核:slqh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