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环罚决字〔2021〕第16号


日期: 2021-10-08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

 召环202116

 

漯河市猛丰商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4Q55G6H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东城产业集聚区阳山路20号

负责人:王丰猛

 经调查:该公司从2021年4月底开始建设,目前生产设备

印刷机已安装完毕,主要原材料有卡纸、灰板纸、油墨等。2021年7月16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厂处于停止状态。现场有厂房1间,印刷机1台,原材料卡纸、灰板纸、油墨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勘察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1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环罚告字【2021】第1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环文[2020]177号)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ー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陆仟陆佰(66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6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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