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2-04 来源: 点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召环罚决字〔2021〕第06号
河南西豫皮王鞋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4UR0C3F
地址:漯河市召陵区燕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米7号院
负责人:张孟合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对你单位生产期间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河南西豫皮王鞋业有限公司,位于召陵区燕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向北100米7号院,法定代表人为张孟合,该厂主要生产设备是液压下料机、缝帮机、喷浆机、压合机、胶粘贴合流水线、钳帮机、注塑机、电烤箱等;主要原材料是:布料、牛皮、超纤、大底、PVC料、环保树脂胶、鞋垫、水性黑色填充物;主要生产工艺:裁剪-缝纫加工-钳帮-定型-去钉-胶粘-烘烤-连帮注塑-清洁-喷涂-脱楦-抛光-包装;主要产品是皮鞋。2021年1月4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对该厂进行巡查时该单位粘胶烘干工序正在进行生产,但是该厂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已构成违法。 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收款银行:漯河农行铁东开发区支行营业部
户名:漯河市召陵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16295101040006629
缴款后请到召陵区环境保护局2楼227房间换取发票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召陵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9日
【责编:】 【审核:焦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