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日期: 2020-10-10 来源: 点击:
漯河市绿之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未按照我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召人社监察询通字【2020】第05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你单位已搬离办公地点,我局无法将法律文书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3号)。自发出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召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3号)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
漯河市召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召 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0〕第03号
漯河市绿之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7A5HT45) :
我局于 2020年 7 月 4日对你单位 不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按召人社监察询通字[2020]第05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未在2020年9月27日前履行召人社监察令字[2020]第03号限期整改指令 。上述行为违反了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轻微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3000元 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 漯河市召陵区滦河路25号 邮政编码: 462000
联系人: 春庆伟 朱永博 联系电话: 0395-2605377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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